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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青年商会章程
修正案(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常州市青年商会(简称常州青商会);英文译名为:Changzhou Youth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ZY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常州市青年企业家、青年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工商界中具有代表性的青年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江苏省青年商会的团体会员,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眼经济建设大局,秉承培育人才,创造商机,扩大交流,服务社会,共同发展的理念,为青年企业家学习成长和事业发展服务,团结引导青年企业家为常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共青团常州市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并接受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号楼A座1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针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
(二)举办各类培训,组织、推荐、选派会员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理论水平;
(三)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及时获取有关经济、科技、人才、管理、法律等信息;
(四)组织会员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优秀青年商界团体进行友好交往,交流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推进相互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联系,加强同兄弟城市和地区青年社团的交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和社会影响 ;
(六)与有关部门共同评选、表彰、宣传全市优秀青年企业家;
(七)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指导和帮助会员团体开展工作;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拥护本会章程,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青年企业家、厂长(经理)、个体工商户、各类高级经济管理人员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经营投资者,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查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因超龄原因退会的,聘为荣誉会员,保留一届会籍。
(二)关注本会工作的经济界、法律界相关人士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或被邀请为个人会员;
(三)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市(县)、区青年商会和常州市范围内各种青年经济团体以及本会会员所在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审查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各市、区、委办局、直属单位团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其它组织机构推荐或个人申请;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建设,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二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即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商会内通报;会员如出国或离开常州市范围工作、生活,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其会内职务及会籍自行卸免。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将每年表彰一批常州市青年商会热心奖,每届换届大会表彰一批常州市青年商会贡献奖,以表彰对商会作出贡献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知名度高,热心本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届,如需连任,须经下一届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须在会长的授权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经会长同意,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与会员进行联系,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独立,拥有自己的财产,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会费每届(三年)缴纳一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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